1 前言
我國是一個潛水古國,也是一個潛水大國,有著近 500 萬平方千米的海域面積和約1 萬平方千米的江河湖泊面積, 潛水資源極為豐富。潛水活動發展至今,已經成為國民經 濟、國防、體育運動和健身娛樂以及科學研究中不可或缺的 一種技術手段[1]。隨著潛水事業的發展,潛水員的數量不斷 增加。潛水員是潛水事業發展的主體,尤其是在商業潛水和 軍事潛水中,他們的健康和安全事關潛水事業的前途和 命運[1]。 潛水員健康與安全保障機制,應體現在健全的行政法 規、部門規章、潛水及水下作業技術規則體系、潛水醫學保障 體系、健全的潛水行業管理部門等,并依據潛水法規及技術 規則實施有效地監督管理。主要的發達國家均已建立了較 為完善的潛水法規及技術規則,并依據這些法規及技術規則 進行了有效地監督管理[2]。目前,雖然我國已經出臺了一些 潛水行業相關法規及技術規則,但有關潛水員健康和人身安 全保障的組織管理體制尚不夠健全和規范,也未與國際潛水 組織和機構有關潛水員健康和安全保障的運行機制接軌。
2 我國潛水員健康與安全管理現狀
2. 1 潛水作業的管理 我國的潛水作業發展至今,其管理 機構存在較大變更,還有待進一步明確。自新中國成立至 今,潛水行業一直由交通運輸部門主管,期間,具體潛水業務 管理部門演變過程是從交通運輸部航務總局、航務工程總 局、海河運輸總局、水運局、港務監督局、海難救助打撈局負 責,到目前是由交通運輸部救助打撈局具體負責潛水業務管 理工作[3]。然而,仍然有相當部分的民營潛水企業處于“無 政府”狀態。他們不知道歸誰管,或聲稱沒人管,或者是不該 管的部門在管。這些單位的潛水事故和潛水疾病的發生率 極高、患病潛水員也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救治,嚴重威脅潛水 員的健康與生命安全。
2. 2 潛水行業規章制度 為保障潛水員的健康與安全,便 于常態化管理,自1999 年頒布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潛水員管
理辦法》以來,先后制定了有關潛水、打撈的一系列國標、部 標及行業標準。現有有關法規3 部即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潛水 員管理辦法》 ( 原交通運輸部 3 號令 ) 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潛 水員管理辦法實施細則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潛水員證書年 審辦法》,現有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18 部以及其他相關 條例和規定等共 64 部,使我國潛水員的健康與安全基本納 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軌道。其中直接涉及潛水員安全與健康 的標準和法規主要有以下8 項:中華人民共和國潛水員管理 辦法( 原交通運輸部3 號令) ,中華人民共和國潛水員管理辦 法實施細則,職業潛水員體格檢查要求( GB20827-2007) ,職 業潛水員心理選拔方法及評價( GB/T24557-2009) ,職業性減 壓病診斷標準( GBZ24-2006) ,潛水呼吸氣體及檢測方法 ( GB18435-2007) ,空氣潛水減壓技術要求( GB/T125212008) ,200 m 氦氧飽和潛水作業要求( GB/T2455-2009) 。總 體來說,我國的潛水行業標準較為豐富,但對于某些標準和 法規,頒布的時間較早,為適應潛水行業的發展,有必要進行 修訂或更新;有些標準和法規我國尚未出臺,還有待潛水行 業專家和行政管理部門,在充分研究、論證的基礎上進行細 化、明確,盡快對現有的標準和法規體系進行充實。
2. 3 潛水及水下作業技術規則體系 潛水及水下作業從業 人員包括潛水監督、潛水醫師、潛水醫士、高氣壓急救員、潛 水設備技術員、生命支持技術員、操艙員及各類潛水員等。 雖然我國對上述某些人員的培訓和/資質標準進行了要求, 但大部分缺少,尚待明確。此外,由于某些要求在實施過程 中存在著權責不明、部門之間存在交叉現象,導致不少要求 和標準存在著執行不力的現象;由于某些標準為非強制性標 準,內容也有待改善,因而在執行過程中還存在一定的問題。
2. 4 潛水醫學保障體系 潛水作業與其他行業接觸的有害 因素有所不同,因在水下作業,呼吸著高分壓氣體且大多為 單人作業,一切防護措施主要由本人來完成。大部分從事潛 水捕撈作業的潛水員上崗前雖然經過相關部門的專業培訓, 但對潛水防護知識卻了解甚少。部分潛水員雖然對防護知 識有所了解,也知道其危害性,但在實際作業中他們并不按 照規則操作。特別是一些自攜式輕裝潛水員,為了能在較短 的時間內獲得較大的經濟效益而違反潛水作業操作規則,超 深度、超時限、超次數的作業,大多在高壓氣瓶內供氣量不 足、自身吸氣較費力時才上升出水,致使在上升過程中不能按照減壓規則減壓出水。相當一部分潛水員都患過多次急 性輕、中度減壓病,而又未得到正規、系統、有效的治療。有 的潛水員因未與用人單位簽定勞動合同和未參加工傷保險, 也未做上崗前及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,當骨壞死病變已累 及關節面出現臨床癥狀和體征時,由于責任不清致使用人單 位不愿承擔治療、賠償責任。潛水員則選擇放棄職業病診斷 而不追究用人單位的責任。有些因患潛水疾病不宜從事潛 水的潛水員,為了能繼續從事潛水作業而采取不理智、對自 身健康不負責任的做法,體檢時找人冒名頂替、弄虛作假,嚴 重干擾了職業健康檢查工作。這些都說明對潛水員的政策、 法規宣傳不足,對潛水員的健康宣教工作還存在很大欠 缺[4-5]。目前,我國還未建立潛水醫師的系統培訓、考核及認 證制度,這是制約我國潛水醫學保障體系完善的重要因素。 雖然有某些機構進行過潛水醫學相關的培訓,但培訓不系 統,缺乏足夠的、有效的、貼近實際的實踐。特別是對于潛水 這一實踐性非常強的專業來說,更是需要強化實踐在培訓中 的作用。同時也未得到全國權威機構的認可[6-8]。
3 對完善我國潛水員健康與安全保障機制的建議 為了適應潛水事業發展、解除潛水員后顧之憂和提高潛 水員健康水平,有必要完善我國潛水員健康與安全保障 機制。 3. 1 理順潛水員的管理機構 法律、法規和標準的實施,需 要有具體的機構。雖然各國家和地區潛水員健康與安全管 理的機構設置各不相同,但是職責劃分清晰,法律法規明確, 因此在管理上并不存在困難。從各國情況看,基本上是實行 職業潛水員和娛樂潛水員的區分管理,由政府和行業協會負 責職業潛水員的健康管理,由非政府組織 DAN 負責娛樂潛 水員的健康管理,后者執行前述機構發布的標準。 在我國,雖然目前已經明確,由交通運輸部救撈總局對 潛水員進行管理[3],但可能由于管理的縱向和橫向關系不夠 明確和細化,或者由于有關法規、文件精神尚未落實到位,導 致不同省份的潛水單位( 企業) 歸不同行政部門領導,例如: 有的省份歸交通廳管理,有的省份歸勞動廳管理,還有的省 份歸海洋漁業局管理,甚至有個別省份存在擅自頒發潛水員 證書的現象。我國的科學潛水員( 如從事科研的潛水員、考 古潛水員等) 、娛樂潛水員的健康與安全到底歸誰管理、怎么 管理也不十分明確。 因此,首先需要理順潛水員和潛水醫師的管理機構,劃 分和確立各級管理機構的職責,確保不存在交叉、重復,以免 發生事故后相互扯皮、互相推諉。潛水的安全關乎人的生 命,各級管理機構需有專人負責、專人管理,發生潛水事故 后,不僅要追究直接管理人員的責任,還需追究上級主管部 門的責任。只有理順了各級管理機構的職責,才能保證政令 暢通、管理高效,才能確實、有效地提高潛水員的健康與 安全。 3. 2 完善潛水行業相關法律、法規與標準 法律、法規和標 準是各項管理實施的先決條件。雖然我國針對潛水員制定 了不少的相關規定,如 : “中華人民共和國潛水員管理辦法”、
“中華人民共和國潛水員管理辦法實施細則”、“職業潛水員 體格檢查要求”、“職業潛水員心理選拔方法及評價”、“職業 性減壓病診斷標準”、“潛水呼吸氣體及檢測方法”、“空氣潛 水減壓技術要求”和“200 m 氦氧飽和潛水作業要求”等,但 即使是像“中華人民共和國潛水員管理辦法”這樣權威的、詳 細的法規對潛水員相關的某些方面仍未涉及。如: 潛水員的 人身保險、潛水員的醫療救助、潛水員個人信息( 檔案) 的保 存、潛水事故的鑒定等。對于已有的一些國家或行業標準, 也非強制性,使得這些標準的實施存在難度。 因此,一方面,要對我國現有的法律、法規和標準進行梳 理、分析;另一方面,對那些陳舊的法律和法規及標準進行及 時的更新,對尚未涉及的領域需盡早制定相應的法律、法規 和標準,同時要強化已有法律和法規的執行,使得對潛水員 的管理變為有法可依、有法必依。此外,有必要借鑒發達國 家潛水事故的信息收集系統,建立我國潛水事故的信息上報 系統,通過潛水機構和醫療機構同時上報潛水事故相關信 息,按年度對事故進行匯總分析,提出潛水預警。 3. 3 完善潛水員的培訓 潛水員是潛水事業的生力軍和主 體,好的潛水員不僅能提高作業效率,同時也能提升企業的 利潤。對潛水員培訓到位,也有助于降低潛水事故的發生, 間接為企業提升利潤[1]。 對于商業潛水員,主要進行的是大深度的飽和潛水,而 這種潛水方式技術含量高,潛水員的培訓周期長,對潛水裝 備和潛水相關人員的要求都很高。因此,有必要對這些潛水 員進行正規的、系統化的培訓。首先,需建立針對這部分潛 水員的培訓機構。由于商業潛水員的數量較少,全國可設立 1 ~2 個商業潛水員培訓機構,對其進行培訓。其次,嚴格培 訓內容。這些潛水員有必要在進行自攜式潛水培訓合格后 再進行其他更深層次的潛水培訓( 空氣常規潛水、混合氣常 規潛水、飽和潛水) ,逐級深入。培訓需貼近作業的實際,培 訓切忌重理論輕實踐,在培訓的過程中除訓練潛水員的潛水 技巧之外,還有必要進行潛水安全的教育。此外,還需對潛 水培訓機構進行定期的抽查、認證,確保培訓的質量。 對于捕撈潛水員,需由雇主負責對其進行培訓。雇主可 就近選擇合適的潛水俱樂部進行培訓,對培訓合格的潛水員 才簽訂勞動合同。對于在以往作業中出現過潛水事故的潛 水員,視事故原因和嚴重程度,決定是否需要再次進行培訓。 對于再次培訓合格的潛水員,雇主才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。 所有潛水都必須持證上崗,適潛證書的有效期也有限, 失效后視情況再次進行相關理論和/或實踐的培訓和適潛性 評估,判斷是否適合上崗。相關職能部門需定期或不定期的 對培訓機構進行資質認證或審查,確保潛水員培訓的質量。 3. 4 完善潛水醫師的培訓 潛水醫師貫穿在整個潛水過程 當中。潛水醫師不僅承擔了潛水員健康( 心理和體格) 狀況 的評估,而且還需密切關注潛水員在水下的活動,指導潛水 員正確的減壓,出水后還需密切監測潛水員,以便發生潛水 相關疾病后及時治療。因此,潛水醫師的培訓對于潛水員的 健康和安全也至關重要,好的潛水醫師能預防潛水疾病的發
·285·海 軍醫學雜志2016 年5 月第 37 卷第 3 期 Journal of Navy Medicine,Vol. 37,No. 3,May 2016
生,使潛水疾病的致殘率顯著下降。 潛水醫學是一門專業性很強的實踐性課程。受訓者需 有前期臨床醫學的基礎。在我國,一般為本科或以上層次畢 業。此外,需對申請受訓人員的入學資格要求、培訓內容和 時間及考核程序與方法等進行規定[8-9]。可以參照歐洲潛水 及高氣壓醫學醫師教育與訓練標準,將培訓分為 4 個等 級[8]:潛水員體檢醫生、潛水醫生、高氣壓醫學醫師、高氣壓 醫學專家或顧問。不同的認證等級人員完成不同的任務。 若有可能,同一名潛水醫生同時可參加其他等級培訓,獲取 相應證書,允許從事潛水醫生之外的任務,但必須以某一任 務為主。 同時,對于認證的潛水醫師和其他保障人員,證書也同 樣具有一定的有效期。他們可以通過再培訓和繼續教育的 形式,獲取再認證。當然,像上述歐洲標準一樣,再認證的要 求是相關人員必須從事潛水醫學保障一定時間,有豐富的實 踐經驗[10-13]。對于管理機構,也需對我國的潛水醫師培訓機 構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測/抽查,以確保培訓的質量。